派遣员工手册

 


 


前  言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目的

二、手册内容

三、基本准则

第二章  入职管理

一、派遣员工的招聘

二、派遣员工的录用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章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内容、岗位

二、工作时间

三、考勤管理

第四章  薪资、福利待遇

一、薪资待遇

二、福利待遇

三、假期待遇

第五章  派遣员工职责与纪律处分

一、派遣员工职责

二、纪律处分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二、保密要求

三、违反保密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  离职管理

一、离职类型

二、离职手续办理

三、离职交接手续

四、离职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前  言

 

欢迎您加入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如果您已经决心加入兴业,在您成为兴业派遣员工前,请您认真仔细地阅读这本手册。通过这本手册,您将了解兴业,知悉与你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也是您与公司达成良好合作的开端。

愿您在兴业的工作成为您事业新的起点,期待着您与兴业共同成长、进步!

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目的

为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派遣员工了解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管理制度及规则,特订立本派遣员工手册。

二、手册内容

兴业公司的管理方针、招聘与任用、薪资、考勤、员工职责、纪律处分、离职管理等均叙列在内。

三、基本准则

1、派遣员工除遵守兴业公司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2、派遣员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调遣;

3、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兴业公司的规章制度;

4、本手册规定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派遣员工应适用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入职管理

一、派遣员工的招聘

1、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需求自行招聘派遣员工,也可由兴业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向社会招聘。

2、应聘者应根据招聘信息的要求提供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聘人员提交的所有资料兴业公司概不退还。

3、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应聘者提供的简历等材料,结合岗位要求进行挑选并初步审核。

4、初步审核合格者,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通知应聘者面试。

5、员工亲属、朋友介绍来参加面试的,应主动告知人力资源部。介绍人不得担任面试考核人,不能干预面试过程。

二、派遣员工的录用

1、派遣员工在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录用条件:

(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2)被起诉或犯罪在案,尚未撤销者;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

(4)患有精神病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者;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者;

(6)请病假、事假的天数已经超过试用期限一半的;

(7)因个人原因拒绝签收《劳动合同》者,或者经要求未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者;

(8)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者;

(9)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未如实提供、告知或隐瞒与工作相关的信息者(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户口信息及受处罚等各种情况);

(10)未与上一个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存在离职竞业限制义务者;

(11)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12)曾被兴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辞退而未主动告知兴业公司者;

(13)未按照约定时间到岗报到者;

(14)不能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者;

(15)经查证未满16周岁者;

(16)其它兴业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的情形。

2、经面试且体检合格者,可以进入录用考核,经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派遣员工。

3、派遣员工录用后,应如实认真填写《员工资料表》,且在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人事档案资料。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个人简历;

(2)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未婚证的复印件;

(3)最高学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

(4)职称或专业资格证复印件;

(5)个人相片;

(6)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原件;

(7)当地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

(8)社保卡及住房公积金卡或存折复印件;

(9)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4、派遣员工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有责任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兴业公司,这些信息包括:户口地、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婚姻状况;紧急通知人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派遣员工应与兴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兴业公司将符合要求的员工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2、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指定日期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兴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

3、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4、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的个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患病、工伤或职业病、怀孕等情况,用工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派遣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其薪酬根据相关岗位作出相应调整。

6、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兴业公司,兴业公司除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亦可视情况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或安排其在兴业公司待岗,派遣员工应当服从。

对拒绝从事新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不再享有原工资、津贴、奖金等,其工资待遇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章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一、工作内容、岗位

1、派遣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派遣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工作。

2、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告知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

3、用工单位视情况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必需的培训。

4、基于派遣员工明知派遣合同期内工作岗位可能会发生变更的前提,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可对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变更:

(1)派遣员工因升职而需要变化岗位的;

(2)因用工单位组织架构发生调整而导致派遣员工岗位消失的;

(3)因用工单位经营或管理模式发生变化而导致派遣员工岗位消失、合并的;

(4)因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派遣员工岗位无工作任务的;

(5)因其他合理原因而需要对派遣员工岗位进行变更的。

二、工作时间

1、派遣员工具体的工作时间根据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确定。

2、经依法申请获得审批的岗位,用工单位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时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而发生变化的,派遣员工应执行新的工时制度。

3、兴业公司及用工单位鼓励派遣员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派遣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加班申请报批制度,报经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属于加班。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2)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3)未经上司指派和书面批准的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4)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形式未完成劳动定额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

(5)在工作地点用餐及休息的时间。

三、考勤管理

1、派遣员工上下班必须登记考勤,具体表现为书面签名、指纹打卡、电子打卡等形式,具体考勤形式由用工单位选择确定。

2、派遣员工必须根据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具体执行按用工单位考勤制度。

3、派遣员工被退回、撤回及在待岗期间的,执行兴业公司的考勤制度。

4、派遣员工的登记考勤必须由本人自行完成,不得为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登记考勤。派遣员工此类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兴业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资、福利待遇

一、薪资待遇

1、具体薪资由兴业公司依法根据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确定,兴业公司依法调整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

2、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出勤登记由用工单位统一记录并提供给兴业公司。兴业公司有权自行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待遇或者委托用工单位发放。

3、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日根据各用工单位的规定日期确定。工资发放时,兴业公司依法扣除派遣员工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发放由用工单位决定。

4、薪金保密是兴业公司的政策,属于公司商业机密和派遣员工个人隐私。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或他人的薪金情况,也不能打探、议论他人的薪酬状况。违反此规定的派遣员工将受到相应的警告、解除处分。

二、福利待遇

1、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合法的福利保障,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合法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兴业公司按国家规定及与用工单位的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派遣员工个人承担。

3、用工单位有权自主制定个性化的福利政策。

4、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相关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的,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理赔,派遣员工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兴业公司报备。由于派遣员工未及时报备所导致的相应后果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三、假期待遇

1、派遣员工可依照用工单位的规定享受国家的法定假期。

2、派遣员工申请休病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休假建议和病历复印件)。急诊不限医院但病假证明单上须盖有急诊章。病假期间工资具体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虚假出具病假证明的,为严重违纪行为,未上班期间按旷工处理,已领取病假工资的应予以退回。

3、派遣员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可申请休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4、派遣员工申请所有假期,须按规定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并附上相关证明。因急、重病或急事(一天以内)等意外情况客观上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及时通知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并在上班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除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外,任何休假,派遣员工都必须获得直属上级和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成立。未经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派遣员工职责与纪律处分

一、派遣员工职责

(一)派遣员工行为准则

1、派遣员工须按时上班,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

2、派遣员工应按照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要求,遵守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种管理规定,认真工作,履行应尽的所有职责。

3、派遣员工不得利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4、未经授权,派遣员工不得以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以投稿或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介绍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或涉及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业务情况。

5、派遣员工有责任维护用工单位及其他同事、客户的财产。如因过错导致用工单位、客户财产损失的,由派遣员工负责赔偿。

6、当派遣停止时,派遣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有属于用工单位的资产或有关业务的物件,包括物料、信息系统权限及记录于任何媒介上的文件资料。

7、禁止从事任何违反用工单位安全制度的行为。

8、派遣员工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如使用完会议室应使其恢复原样,保持自己办公室的整洁,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等等。

9、禁止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同事、客户或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或存在可能导致上述危害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枪械及管制刀具等进入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工作区域,侵犯他人隐私等等);

10、严禁赌博或滥用违禁毒品。

11、严禁在非指定吸烟区内吸烟。

12、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

13、禁止从事其它违反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制度的事项。

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行为准则的,兴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手册的相关规定处分。

(二)设备及物品管理规定

1、派遣员工有责任爱护和正确使用办公设备及物品,保障其安全、完整和正常的使用寿命。

2、设备及物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更换部件、设备转移等问题,需报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不得私自维修、拆装或转移。

3、办公设备不得处理个人(非公)事务,未经允许不得为外单位使用,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终端的系统配置,严禁将未经允许的计算机设备联入网络。

4、用工单位有权检查派遣员工使用用工单位设备及物品所进行的任何沟通及其沟通内容,包括网络活动、电子邮件、电话等。

5、由于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的,由派遣员工照价赔偿。

6、派遣员工由于设备及物品使用、管理、维修等行为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派遣员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纪律处分

(一)处分等级与原则

1、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有任何违纪行为,兴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派遣员工警告或者辞退处分:

(1)警告:上级领导可根据派遣员工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派遣员工进行警告,并对警告内容和日期做书面纪录送达并备案;

(2)辞退:如果派遣员工过失严重或警告后仍未有任何有效的改进,兴业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由于派遣员工行为给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兴业公司与用工单位有权要求派遣员工赔偿。

2、用工单位已对违纪派遣员工作出处分的,并不影响兴业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作出处分。

3、兴业公司对派遣员工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派遣员工的纪律处分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保密、部门内通报或者完全公开的方式处理。

(二)处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1、派遣员工具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兴业公司可对派遣员工做出警告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兴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一个月内累计3次(含)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

(2)一年内连续旷工1天(含)以上2天(含)以内;

(3)视为旷工1天的行为,包括上班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脱离岗位3小时(含)以内的;迟到、早退3小时(含)以上的;

(4)无故缺席兴业或者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或会议,累计两次以上的;

(5)工作时间擅自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玩游戏、吃东西,睡觉、私会亲友等;

(6)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的;

(7)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不整,经教育仍不改的;

(8)不服从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在工作地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9)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或未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

(10)对上级合理指导和有时间要求安排的工作,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项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1)以各种借口有意掩盖、隐瞒工作失误或工作弄虚作假、不作为的;

(13)与顾客发生争执的,影响公司形象的;

(14)违反业务运作流程,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15)违反质量要求,造成产品质量隐患的;

(16)违反兴业或用工单位安全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7)使用公司设备或物品、车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如使用公司电话、车辆处理非公事务;

(18)在用工单位内部传播不真实或错误信息,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团结的;

(19)传播、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金情况,违反薪金保密的规定;

(20)因失职(包括违反操作规程、质量标准、违规授权、违章作业、跟进不力、处理不当)等造成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供应商或者销售商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

(21)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利用网络媒体传播不利于公司信息,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2)其他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2、对被处以警告的派遣员工,兴业公司可视情况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派遣员工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兴业公司可以对派遣员工作出辞退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兴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派遣员工违反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规定,受到一次警告后,再犯相同可受警告处分的错误;或一年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

(2)派遣员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满4次或全年累计满10次,或因迟到/早退收到书面警告后,又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3)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含)以上的,或因旷工收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

(4)派遣员工为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登记考勤或将考勤工具交给不适当的人员使用的;

(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喝酒、打牌、赌博等;

(6)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言行或服务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包括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故意侵害客户财物等行为;

(8) 被证实以虚假的理由或证明休假的;

(9)为个人利益弄虚作假,骗取相关福利、补贴,冒领费用的;

(10)虚构工作履历的,利用假身份证、假学历证等证件欺骗公司的,或者隐瞒重大疾病史、隐瞒受处罚经历、隐瞒被原单位以严重违规辞退的,或其他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重要情况的;

(11)隐瞒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存在竟业限制约定的;

(12)以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无中生有、恶意抵毁等形式,使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名誉受损害的;

(13) 为牟取私利,通过伪造或盗用印章,伪造记录、凭证、签名、出具虚作证明等手段损害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的;

(14)违反用工单位的财务制度,虚假报销的;虚开发票、收据等财务票据,损害用工单位利益的;

(15)利用用工单位场地、设备、设施、车辆等资源谋取私利的;

(16)故意泄露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商业机密的,或过失泄露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1000元以上);

(17)从事严重危及兴业公司、客户或者供应商人身及财产安全活动的;

(18)偷盗、侵占或其他故意损害用工单位、供应商、销售商、客户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19)因失职(包括违反操作规程、质量标准、违规授权、违章作业、跟进不力、处理不当等)造成兴业公司、用工单位、客户或者供应商人身或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20)利用工作之便或职务之便由本人或家人收取、索取用工单位、客户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回扣或其他财物;

(21)利用工作之便或职务之便为亲友谋求用工单位、客户或者供应商职位或其他利益而损害用工单位利益的;

(22)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及其他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23)违反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安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4)未经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或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发表有关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文章,或以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给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25)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以警告、扣留、行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相同程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2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供应商、销售商、客户人身损害的;

(27)未经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许可,兼任其他公司工作或兼营公司同类业务的;

(28)无法或拒绝由兴业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

(29)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0)其它严重违反兴业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4、兴业公司依据本手册规定作出辞退处分的,无须向派遣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由于派遣员工的行为给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兴业公司及用工单位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1、派遣员工应维护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

2、未经兴业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的书面允许,派遣员工在任何时间(包括在用工单位及离开用工单位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若有违反,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保密要求

1、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尚未公开的销售商、客户以及供货商的信息;

(2)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管理、业务、交易成果或技术、事务或活动等信息;

(3)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商务计划、商业机会、研发项目、产品规则、产品设计使用方法、技术诀窍等信息和资料;

(4)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销售统计、市场调查及计划、现有和潜在的商户及供应商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

(5)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成本、清单、账款及其它任何方面的财务资料;

(6)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所有人事(包括工资)、档案资料;

(7)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所有合同、合作计划、意向书及其它类似文件;

(8)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计算机内部的任何信息、工作邮件;

(9)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知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10)兴业公司和用工单位要求员工予以保密的信息或资料。

2、对于派遣员工接触到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相应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商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商业秘密;

(5)派遣员工发现兴业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应管理部门;

(6)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三、违反保密行为的处理

1、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给予书面警告:

(1)泄露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反本制度保密规定的;

(3)具有其它轻微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派遣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兴业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1000元以上);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兴业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员工违反保密制度被警告两次的;

(5)具有其他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给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3、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设备、资源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所作的任何开发、发明、技术改进、程序、系统或设计、资料,都属于用工单位所有。

4、用工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完成知识产权的派遣员工支付一定的奖励费用。

5、如派遣员工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员工应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的纪律处罚。

第七章  离职管理

一、离职类型

1、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是指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因个人原因而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或者派遣员工未通知兴业公司或用工单位,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的行为。被动离职,是指由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派遣员工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都应按照兴业公司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一切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负。

二、离职手续办理

1、派遣员工离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派遣员工申请离职,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和兴业公司,填写《离职申请书》,申请时应注明拟离职日期。离职申请书须经直属主管及相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离职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派遣员工离职前应提前准备工作移交文档,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的书面文件、合同、商务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文档目录等。并与指定的工作接收人办理工作交接。

2、资产移交。离职员工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开发设备、通讯设备、零部件、工具备件、耐用办公文具、办公耗材、图书、电子资料等兴业公司资产移交给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管理人员。

3、财务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前须将其任职期间的因公费用依程序办理报销,并结清个人现金借款、支票领用结算等事项。

4、行政交接。离职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资产移交和财务结算后,应将保管的用工单位的钥匙、工卡、工作证、名片、工装等物品移交给相关部门接受人。

5、派遣员工办理完移交手续且经用工单位相关部门核准签字后,方可离职工作岗位,经兴业公司核批后方正式离职。

6、派遣员工未及时办理以上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暂时不支付相关费用,经办理完结所有交接后,即须离开用工单位的办公区域。

四、离职其他规定

1、派遣员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造成用工单位或兴业公司经济损失的,兴业公司有权从派遣员工未发放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扣除后仍未能赔偿损失的,派遣员工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派遣员工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2、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如派遣员工因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兴业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兴业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3、兴业公司确认派遣员工离职手续办妥后,经派遣员工的要求,可以协助出具《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并协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对未按兴业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导致兴业公司无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4、派遣员工离职后,经发现有经济问题或业务上不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的,除应承担经济赔偿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本手册为兴业公司的派遣员工的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适用于与兴业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派遣员工。

2、兴业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如有不明事项,兴业公司可授权人力资源部进行解释。手册若需要修订的,仍应经兴业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实施。

3、本手册属兴业内部资料,任何派遣员工不得在兴业范围外传阅、复制。

4、本手册自2007年11月26日始正式生效。

5、本手册若与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