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3号)文件公布: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46239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043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现就我市20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相关待遇计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省月社平工资为3853.25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2311.9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1559.75元。
二、2015年6月8日至6月30日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5年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进行补收。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基数;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三、自2015年6月8日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15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按省月社平工资4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309元、按省月社平工资6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462元、按省月社平工资1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771元、按省月社平工资2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1541元、按省月社平工资3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2311元;也可以在308.26元至2311.95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四、2015年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53.25元计算。6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各参保单位务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重新计发养老金申报工作。
五、自2015年6月8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