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还应担什么责任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该建筑公司给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5年8月,刘某在施工过程中肋骨全部断裂。此时的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了保障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隐瞒了刘某的工伤。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企业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1个月,企业再无权利申报。在请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未果的情况下,经专业人士指点,刘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调查时,该公司认为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作出了刘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该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刘某则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杨树峰:工伤发生后,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超过30天未提出申请,有特别原因的应报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延期。在企业不申请的情况下,员工本人可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工资,住院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均由企业承担。另外,由于企业迟延申报工伤,迟延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顾书鲜:刘某认定为工伤是没有问题的。公司所说的30天时间已过以及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都不影响刘某工伤的认定。刘某工伤认定后,如何确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承担。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刘某可以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     贾富春: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有3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一,公司以30天的申报时限已过为由,认为已无权为刘某申报工伤显然是错误的。法律设定的30天申报时限,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而设定的时限,并非消灭时效。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30天过后继续隐瞒不报,法律又赋予了工伤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报认定工伤的权力;第二,公司不认为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力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协助。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受伤害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刘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